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经济建设与国防
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鲁发改经动〔2019〕11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警备区、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山东省实施〈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细则》已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山东省实施《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深度融合发展,加强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关于《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发改国防规〔2017〕2250号)、投资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指:
(一)项目建设地点或项目建设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印发的《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发改国防〔2016〕868号)(以下简称《目录》)范围;
(三)项目主要功能是实现经济社会目标,根据军事需求在新建和改扩建中需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功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衔接、同步建设,军民兼容、平战结合,需求明确、经济有效的原则,实现一份投入多重产出。
第四条 项目和需求的对接实行统一管理,汇总到省发展改革委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与辖区驻军军事需求部门组织对接并研究确定,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军地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按照职责对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省本级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县项目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相关建设内容,优先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能满足国防要求的,按国家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没有国家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军事需求提出单位、省军区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军地有关部门研究明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标准规范。
第六条 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基本程序,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决策和管理原则上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编码和规范审批。非涉密项目要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流程监控、限时办结,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健全管理流程和记录、流转、归档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第七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补助的,属地方事权的由同级财政研究落实资金,属中央事权的按程序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协调衔接、信息汇总,以及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核准。
省军区办公室负责协调省军区机关各局,会同北部战区和军兵种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研究确认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负责会签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
第九条 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省军区机关业务部门对口负责相应行业(领域)的项目和需求对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以及信息报送。
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信息报送,并书面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相关文件编制、组织实施、信息报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省、市、县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行业管理及信息报送,牵头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目录》分类,职责分工如下:
(一)交通运输类:铁路(第一项)、公路(第二项)、机场(第三项)、港口码头航道(第四项)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成品油管道(第五项)由能源部门负责。
(二)通信信息类:移动通信(第六项)、固定电话网(第七项)、卫星通信(第八项)、光缆传输网(第十一项)、应急通信系统(第十三项)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第十项)由公安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网(第九项)由广电部门负责;物流网(第十二项)中“对于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专业物流网及局域网预留必要的接口”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物流网(第十二项)中“对于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医疗资源的业务平台预留必要的接口”由卫生和健康部门负责。
(三)信息资源类:大数据(第十四项)由大数据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第十五项)中的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应急地理信息系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第十五项)中的交通运输信息系统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气象水文海洋与空间天气(第十六项)中陆地水文信息保障系统(第三条)由水利部门负责,该项其他部分由气象部门负责。
(四)频谱管理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五)人防工程类:由人防部门负责。
本条为原则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目录》更新,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 项目清单和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所属《目录》类别、责任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
第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涉及《目录》相关项目的,应当书面征求军队有关单位意见,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
规划编制过程中未形成项目建议清单的,应当在规划编制完成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
未列入规划内的项目,需贯彻国防要求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原则衔接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汇总、平衡各部门、各地区项目建议清单后,书面征求北部战区和军兵种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形成我省项目建议清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国家总体项目清单。
第十六条 对纳入国家总体项目清单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向北部战区军事需求部门确认后,组织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前期工作,衔接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并纳入项目相关文件。
第四章 审批制、核准制项目
贯彻国防要求第十七条贯彻国防要求总体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填报入库项目信息时,应当根据总体项目清单,明确填写本项目所属《目录》类别。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一并编入和上报。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单列专篇,专篇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防要求的依据和要求、建设方案、投资需求等。
第二十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一并审批、核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应当将审批、核准文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审批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随项目一并安排。确需单独安排的,项目单位应当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
核准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既可以随项目核准一并安排,也可以单独安排。单独安排的,项目单位应当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 备案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备案制项目,备案机关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照《目录》和总体项目清单。属于总体项目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相关程序办理;不属于总体项目清单,但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有关军事机关在规定时限提出是否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凡是明确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备案制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军事机关明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并随项目一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备案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建成并验收后,可以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按渠道申请资金补助。
第六章 特殊管理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和方案发生变化,影响军事需求的战术、技术指标实现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军事需求提出部门(单位)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将有关变更情况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六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涉密,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单独办理:
(一)原项目不涉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涉密的;
(二)贯彻国防要求内容涉密等级高于原项目涉密等级的;
(三)贯彻国防要求涉密内容招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一并验收,并邀请军事需求提出单位等参加。确需单独组织验收,由军事需求提出单位组织实施。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军区办公室,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由省军区办公室组织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单位)商地方有关部门(单位),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使用管理权责等事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联合军地有关部门,对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进行抽检,并视情组织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每年9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本部门、本地区上一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信息,提出下一年度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军区办公室。省域内驻军的信息报送,由省军区办公室明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明知项目需要贯彻国防要求而不申报的、项目实施中未落实国防要求相关内容或者未达到要求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暂停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核减补助资金、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对贯彻国防要求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已有相关规定办法的,原则上从其规定。项目办理过程中,应按本细则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供项目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
(2019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