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现根据我厅职能答复如下:
一、我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落实工作。2004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后,我们积极做好《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今年7月,我们邀请有关专家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研讨,形成了《实施办法》(修改讨论稿),已报省司法厅审核。下一步,将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二、全省各地各级高度关注土地经营权权能的丰富和实现,通过采取探索发放土地经营权证或他项权利证书、开展交易鉴证等形式确认土地经营权,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配套支持。截至2018年底,全省有76个县(市、区)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探索发放了土地经营权证书,47个县开展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省东营市河口区等10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至2018年末试点结束,10个试点地区抵押贷款余额89.3亿元,居全国第一位。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下一步,国家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明确土地经营权登记机构,制定土地经营权登记办法和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我们将密切关注,及时做好贯彻落实。
再次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促进我们的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