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190009号建议的答复
陈艳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山东省低速电动车标准早日出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说的,近几年来我国低速电动车迅猛发展,低速电动车企业正在向品牌化、集中化、高端化发展。但是低速电动车行业也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车辆无牌上路等问题。为加强低速电动车的管理,规范低速电动车的发展,标准作为低速电动车行业的技术基础和制定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据,国家和省一直在组织研究制定低速电动车标准。2016 年10月20日,国家标准委下达2016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其中《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作为推荐标准制定项目纳入该批制修订计划,项目周期为24个月,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但是按照标准制定计 划,该标准并没有如期发布,而是改为制定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工信部组织制定。2019年3月21日,国家工信部对《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立项公示。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计划2021年完成。
对于制定低速电动车的地方标准,按照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是“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低速电动车是一般工业产品,不属于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如果各省(市)制定不同的产品标准,易造成妨碍全国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不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低速电动车相应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又不宜再制定地方标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省工信厅等有关部门和协会,积极关注跟踪强制性国家标准《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的制定情况,积极反应我省低速电动车行业的诉求,为我省低速电动车行业发展创造好的条件和环境。同时,积极支持发展团体标准,支持有关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的低速电动车标准,以团体标准的方式发布,为现阶段低速电动车提供标准支持。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