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预付式消费加强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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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0 13:42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190486号建议的答复

山东商务厅:

姜东代表提出的《关于对预付式消费加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预付式消费监管的依据

目前, 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监管主要依据为商务部制定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同时规定了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为预付卡发行的备案机关,因此实行预付费的企业不宜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情况

(一)积极开展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2017年11月,

根据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商业预付卡宣传服务和经营秩序, 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共组织宣传活动184场次,印发宣传材料 2.4万册(份);受理预付卡消费投诉举报 550 个,均及时进行调解或转办;出动执法人员2590人次,配合专项行动抽查企业1668个,查处涉及预付卡违法案件1件,罚没款数额0.4万元。

(二)积极推动地方性立法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制。2017 年《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实施, 在第三十条规定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为了提高《条例》可操作性,该条还区分不同情况对退款作了细致的规定:“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消费的, 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 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 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

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同时,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停业、歇业甚至跑路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条例第七十九条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退款以及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的行为, 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全力抓好放心消费创建工作。2018年,经省政府同意,与2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对我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突出标准引领,与省标准化研究院合作,制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评价规范地方性标准,日用消费品、食品、旅游、文化、物业和公共服务等6个领域已制定相应创建细则。全省16市均已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创建工作办公室),近1/3的县(市、区)也建立了相关制度,为推动创建工作提供了协作平台。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要求和我省《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继续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 加快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的制定并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进一步强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

(二)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加强预付式消费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重点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过程中不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项目、标准、内容等有关信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三)完善预付式消费保障机制。及时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和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防止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预付式商家诚信经营教育,指导其履行社会责任, 规范经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消费维权工作“关口前移”,由事后调处为主向事前规范、事前教育、事前和解转变。加强消费引导,强化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谨慎选择预付式消费。

(四)加强预付式商家信用联合惩戒。将相关监管部门推送的严重失信的预付卡商家“黑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 沈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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