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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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0 11:01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 20190845号建议的答复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人大代表郭秋霞等10名同志提出的关于修订《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小作坊监管基本情况

我局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小作坊发展和监管工作,2017 年6月1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小作坊生产和监管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全省各级监管部门严格贯彻《条例》,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通过建制度、搭平台、严整治、促规范,不断探索小作坊发展和监管新模式,全省小作坊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截止目前,我省持有有效登记证小作坊54440家,累计登记小作坊60415 家,其中过期188家,被撤销135家,被吊销6家,注销5638家。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涉及粮食加工品、散装肉制品、糕点、食用油、豆制品、淀粉和蔬菜制 品等21类。全省共创建100多个小作坊园区和品牌,16市均创建了各自特色小作坊园区。汪洋副总理 2016年在成都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现场会上对青岛小作坊集中加工园区建设给予了肯定。菏泽市持有有效登记证小作坊2312家,累计登记小作坊3278家,其中过期3家,被撤销 21家,注销942家。生产加工主要品种为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豆制品。区域分布在牡丹区、郓城、定陶、单县等县、区相对集中。

二、代表提案反映问题

(一)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定义不清晰。《食品安全法》将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表述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我省《条例》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较为笼统,“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在实践中存在业态分类不统一明确客观问题,监管人员难以准确界定,给监管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全省一定区域间,存在同类生产经营活动,不同业态管理现象 。

(二)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核查要求不明确。我省《条例》规定,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同时对从事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作出明确要求,包括加工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设备设施、包装材料、用水、从业人员、清洁消毒、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等十项内容,只有符合《条例》规定方可予以登记。登记程序包括申报 材料审查、必要的现场核查、作出登记与否决定。为配合条例的实施,我局制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全省。及时出台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食 品小作坊现场核查记录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格式》等12 个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配套文书及登记证格式,一方面使小作坊加工业主对申请登记提报材料一目了然,“只跑一趟腿”。另一方面为县级局监管人员开展登记提供了依据,现场核查内容清晰明了,“一次办好”。

(三)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注销方式。我省《条例》规定了小作坊登记制度,明确小作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登记证。登记证注销属行政管理措施,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山 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17〕27号)规定了六种情形登记部门应当办理登记证注销手续,分别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食品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小作坊依法取得许可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该办法属政府规范性文件,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文书及登记证格式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27号)文件,规定了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文书格式,以满足申请人和监管工作人员工作需要,实施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四)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检验。我省《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是禁止性条款,其中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小作坊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法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我省《条例》未规定食品小作坊对其食品进行出厂检验,也是考虑食品小作坊的现实条件,但是规定了小作坊进货查验职责,这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如若小作坊食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食品小作坊应当根据购货单位进货查验要求,对其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并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明,以满足销 售需要。小作坊食品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五)关于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范围。电子商务、网络销售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经营模式。我省《条例》对小作坊网售食品未作专门明确规定,不排除小作坊食品上网销售。加之前述小作坊定义不清晰,无法与食品生产许可证适用对象有效区分,同时,小作坊登记条件,明显低于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难免造成少数生产企业向小作坊“回流”。此类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和代表提案提出的建议,下一步工作:

一是推动地方法规修订完善。推进我省“三小”监管条例的修订,明确小作坊开办条件、安全责任、包装标识、销售范围和渠道方式,健全退出机制。研究制定全省小作坊生产加工良好卫生规范,出台全省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

二是抓好安全责任落实。严格小作坊生产条件及加工过程要求,强化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发挥信息化优势,借助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登记系统,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小作坊监 管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完善生产条件审查、限制生产目录等制度。发挥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基层监管机构、完善村居协管员队伍。

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小作坊基层监督检查“两库一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透明公开监督检查 信息,严厉打击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人实施从业 禁止,落实惩戒到人。有效运用监督抽检手段,加大小作坊食品监 督抽检,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四是强化社会共治。进一步总结小作坊园区建设经验,推进小作坊集中加工园区建设,对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入园生产,品牌区域小作坊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等自治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生产加工要求等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强化行业自律,落实安全责任。逐步实施良好质量管理规范,引导小作坊做大做强,对达到许可条件的及时予以许可发证,向企业规范化生产发展。

感谢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责任编辑: 沈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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