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染监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 字体:
打印
时间:2019-06-14 15:23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水污染监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现代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也逐年增加,对水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切实解决生活源污染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成投运了一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有效处理生活污水、推动河湖水质持续改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城市功能布局存在一些历史问题,致使部分原本仅应处理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设施承担了一定比例的工业污水处理任务,并因此易受入管网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冲击,加大了运营方保障处理设施稳定性和处理效果的难度;同时,少数地区确存在污水处理费用支付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也使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面临较大压力。对此,各级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尽可能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转、切实发挥环境效益创造条件。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入网废水排放综合标准。2018年,原省环保厅会同原省质监局对《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流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发布的《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国家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执行行业标准限值,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GB/T-31962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中,要求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所排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对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等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高盐废水等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尽可能避免工业企业排放废水对污水厂生化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二)严厉打击入网废水超标排放。省人大对《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污水、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原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入管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对入管企业的常态化、动态化监管,对于入网企业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水预处理设施、利用罐车或暗管等偷排倾倒废水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行及收费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目前,16市均按照文件要求,调整了污水处理征收费用,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指导各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全省已有251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引入了社会资本(主要采取BOT/BT/TOT等方式),极大缓解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压力。

二、下步工作打算

虽然近年来省级有关部门在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保障机制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全省污水处理设施总体运行状况相对良好,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各地入网废水超标排放、偷排倾倒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市、县在污水处理费用结算、单价核定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依然任重道远。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您所提的宝贵建议,积极作为、履职尽责:一是切实把好环境准入关,对于可能造成下游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一律不允许接入污水处理厂,并责成单独建设治污设施、自行处理并达标排放。二是严格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为主,建立排水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清单,并由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对入管网企业废水预处理和排放情况的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超标、偷排等涉水环境违法行为。三是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并积极与上级部委进行沟通,争取对于因进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外排废水不达标的特殊情形,在责任界定和处罚金额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四是督促各地政府认真履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对因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履行不到位而导致污水处理厂运行存在问题或停运的,依据《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报请省政府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 信访办
分享
上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