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环保诚信企业实施绿色金融支持等激励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情况
(一)初步建立起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体系。为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2016年10月,原省环保厅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环保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采取年度计分的方式,对企业环境信用情况进行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等次。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办法》自2017年3月1日施行以来,发挥效用明显。2018年5月,原省环保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共录入实时评价信息7万余条,共有红标企业1573家、黄标企业41503家,有力约束和惩戒了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维护了环境和市场秩序,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实现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目前,我省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已实现了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根据《办法》规定,我省企业环境信用情况在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上实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实施联合惩戒。2018年3月和2019年2月,省生态环境厅已两次将上一年度评价结果通报上述部门和机构,使环境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实现了企业环境信用动态管理。《办法》根据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核销等信息,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黄标或红标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作出处罚计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对整改情况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办法》规定核销其计分。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计分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关情况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我省于2013年至2018年分两批开展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动环境高风险企业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借鉴贵州省、南京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鲁环发〔2018〕50号),于2019年3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刷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对投保因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生态损害等需承担的费用,均可由保险公司赔付,大大增强了排污企业抵御生态环境事件风险的能力。目前,我们正在制定《山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保险条款等,并将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探索在优惠保险费率等方面对环保诚信企业予以政策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要求,结合我省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加快制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积极配合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对环保诚信企业实施绿色金融支持的激励措施,深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协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