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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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8 09:23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省属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文件精神,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省属企业加大新兴产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部分企业存在产业布局过宽过散、资源配置不合理、部分投资项目盈利水平低等问题。

  出台《办法》,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部署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不断完善国资监管模式;二是引导省属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主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三是针对巡视巡察、项目审计、投资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省属企业投资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引导和规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5条,主要规范了省属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及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明确企业投资原则。要求省属企业投资应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二)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坚持放管结合,明确省国资委不再核准备案省属企业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同时,立足出资人职责,要求省属企业将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报告省国资委,必要时省国资委反馈提示意见;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设定禁止类项目,对企业“不能投什么”作出明确规定,划定投资红线;设定特别监管类项目,要求企业投资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特别重大项目按规定报省政府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三)完善投资闭环管理

  1. 充分研究论证,落实决策责任。要求省属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决策前,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责任,明确省属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

  2. 强化项目管理,有效防范风险。要求省属企业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是否按期达产达效等,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3. 加强投后管理,及时跟踪评价。要求省属企业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揭示风险、制定对策,改进投资管理,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企业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省国资委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投资情况随机检查。

  (四)强化投资风险管控。“投资风险管理”是《办法》的重要一章,对省属企业加强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投资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制订风控方案,实施中做好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鼓励企业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投资,对具备条件的实施项目团队跟投、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要完善权益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控投资风险。


责任编辑:李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