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2-10
发文字号: 鲁防发〔2018〕12号 发布日期: 2019-01-14
标  题: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
承诺办法》的通知

鲁防发〔2018〕12号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证照分离”联办字〔2018〕13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
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证照分离”联办字〔2018〕1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告知承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三)《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九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三条:“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第十五条:“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六条 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详见附件一)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七条 首次申请申办材料

  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各2份并附电子版扫描件):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见附件二)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核验原件);

  (五)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首次申请)〕(见附件四),申办材料第(五)(六)项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 变更申请申办材料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变更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各2份并附电子版扫描件):

  (一)《人防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已变更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已变更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变更申请)〕(见附件五),申办材料第(二)(三)项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九条 延续申请申办材料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延续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各2份并附电子版扫描件):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见附件二)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核验原件);

  (五)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延续申请)〕(见附件四),申办材料第(五)项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条 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对不愿采用告知承诺形式的申请人,人防部门应按照《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应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提交的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与决定

  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将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制作《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办理延续申请的申请人应交还全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对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后续监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省人防部门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乙级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技术人员配备表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3.人防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首次申请)(延续申请)〕

     5.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变更申请)〕

(2018年12月10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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