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事件分级

  2.组织机构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运营单位

  2.5专家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及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

  3.2.2预警行动

  3.2.3预警变更和解除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3.3.2报告方式与内容

  3.3.3信息通报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响应分级

  4.3响应措施

  4.4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医疗保障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宣传

  6.8.2培训

  6.8.3演练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2预案管理与修订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中运营突发事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客流拥堵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等情况。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山东省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风险评估

  运行系统故障:包括电力、电气、通信、车辆系统故障,可能会引起行车中断,引发运营中止、触电、火灾、有毒烟气、拥挤踩踏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系统故障:包括通风、排烟、给水、排水、屏蔽门、扶梯系统故障,引发火灾、高温浓烟、泄露、地表水侵入、机械、坠落、拥挤踩踏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自然灾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隧道大都处于地面标高以下,极易受洪涝灾害积水回灌及岩土介质中地下水渗透浸泡,一旦发生灾害,导致车站及隧道内电气线路、通信、信号受损失灵,危及行车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可能导致车站及隧道结构改变,易引发车辆脱轨、车站及隧道损毁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社会安全事件: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列车是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爆炸、毒气、纵火、冲撞安全防护措施等暴恐事件,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上述风险导致的安全保卫、信访等事件也会对社会秩序稳定产生影响。

  1.6事件分级

  运营突发事件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机构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负责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成立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军区、武警山东省总队、国网山东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部门职责见附件2)。

  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指示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组织、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运营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办理省指挥部文件,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及清理事件现场等。

  (3)医疗救护组:负责协调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

  (4)新闻报道组:负责媒体接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社会稳定组:加强事发后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协调化解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件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工作等。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2.2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事发地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处置等应对工作。要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市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落实交办的其他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必要时,省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2.4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5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省级专家组由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防化、卫生、消防、防洪、电力、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及监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根据历年运营突发事件汇总、年度气候均势、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情况等,对运营突发事件形势分析预测,主动建立与信息来源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确定信息通报内容、时间、程序、方式等,报送同级政府并告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预警信息由运营单位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外的预警信息,事发地市政府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集到的信息对运营突发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内容包括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人员、设施设备及环境的状态预警,自然灾害预警,以及其他可能威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预警。

  3.2.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按照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分类和预警级别,事发地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级别。

  (5)及时公布咨询电话以及与公众有关的运营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7)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8)对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建立地震预警机制,将地震应急自动紧急制动系统逐步应用于紧急防范处置行动中。

  (9)对突发大客流预警,要按照预警级别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停运,加强地面公交运力,及时疏导乘客。

  (10)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2.3预警变更和解除

  事发地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的,事发地市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在得知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中断行车2小时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或者对人民群众出行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妥善处置并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避免引发群众滞留或强烈不满。初步认定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初步认定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报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省交通运输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报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并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省政府按照程序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运营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上报。

  3.3.2报告方式与内容

  运营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运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运营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简要经过,对事件的初判级别,警报发布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运营突发事件过程,处理措施和结果,运营突发事件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者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1小时内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迅速形成“第一响应”能力(能够初火扑救、能够组织逃生、能够上报事故信息、能够配合政府施救),事发地市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2响应分级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省交通运输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运营恢复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必要时,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省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交通运输部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省指挥部在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4.3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人员搜救: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人员疏散: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组织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转运工作。鼓励建立公安、消防、交通、社区等联动的人员疏散平台,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交通疏导: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医疗救治: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抢修抢险: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单位开展供水、排水、供热和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的抢修。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一般或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

  4.4响应终止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按照响应分级,由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响应终止,并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等。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确保社会稳定。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2调查处理

  一般和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省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牵头在交通运输部或国务院指导下组织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一般或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总结评估,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总结评估,两个月内将书面报告报省政府。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必要时报省政府,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要按规定上报国务院。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不断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培训专业救援队伍,并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志愿者队伍。公安消防、武警部队、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等也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市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省政府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支持。

  6.3装备物资保障

  运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合理设置应急装备储备点,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当地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提供转移乘客、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及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指挥调度系统等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

  6.6技术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鼓励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市研发、应用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7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措施。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8.2培训

  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专门人才。

  6.8.3演练

  运营单位要经常组织各类配套预案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案。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规划并组织实施,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将计划安排和总结报告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不同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术语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7.2预案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制订本辖区、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方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pdf

     2.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pdf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