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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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4 09:15 来源: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6号,以下简称《清单》)已于2018年3月23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清单》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问题,是影响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一大“堵点” “痛点”和“难点”。为真正解决这一难题,最大限度减证便民,从2017年9月份开始,山东省职能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组织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历时近3个月,在全国率先按系统完成了省市县乡四级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2017年12月20日前,69个部门(单位)全部向社会公布了本系统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

  为延伸、扩大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和实效,针对基层负担重、群众办事难这一突出问题,在各部门(单位)公布本系统保留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并与各市公布的村(社区)证明材料清单相衔接,省职能办统一编制了全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一次性取消17市村(社区)各类证明1910项,保留12项,在全国率先形成了村(社区)证明材料全省“一张清单”。

  二、《清单》的基本情况

  《清单》中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共12项,全部以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涉及到7个部门(系统)。其中,民政系统2项,人社系统1项,国土系统2项,住建系统3项,卫生计生系统2项,共青团系统1项,侨务系统1项。这些证明材料,共涉及14个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属于民生领域事项,其中省市共有事项1个,省市县共有事项2个,市级事项1个,市县共有事项5个,市县乡共有事项1个,县级事项4个。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公布的具体证明材料如下:

  (一)“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其他材料”,主要是县级民政部门在对受灾群众提供自然灾害救助服务时,需要受助群众所在村或社区,通过一定工作程序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评议意见。依据为《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

  (二)“死亡证明”,涉及到民政和卫生计生两个系统。其中,市县乡民政部门要求村(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主要是基于居民在家中死亡等情况,难以取得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须由村(社区)开具,才能确保“运输、存放、火化遗体”事项的办理。依据为《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七条。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求开具的“死亡证明”,主要是在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事项中,要求村(社区)开具有关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证明。依据为《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

  (三)“男职工配偶所在村(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主要是省市县级人社部门按照“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男职工提供由村(社区)开具的其配偶无工作的证明。依据为《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

  (四)“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主要是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村委会在相关申请审批表上盖章表明已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然后报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依据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五)“村集体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于本村村民的证明”,主要是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房产出售给村民时,需要开具证明,用于表明已经提请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依据为《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十六条。

  (六)“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证明”,主要是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村民委员会证明,确保不出现骗提公积金现象。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第九条及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

  (七)“村(居)民委员会对乡村规划的意见”,主要是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时,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意见。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

  (八)“村(居)民委员会对垃圾倾倒场(点)的意见”,主要是指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垃圾倾倒场(点)建设”事项时,为保障相关村(社区)居民的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是否同意建设垃圾倾倒场(点)的明确意见。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九)“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婚育证明”,涉及“再生育审批”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两个事项。其中,“再生育审批”事项需村(社区)在不同情形下提供相应的证明,才能申领生育证。依据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和《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2号)附件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事项需要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确认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条件。依据为《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

  (十)“病残儿情况证明”,主要是省市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事项时,需要村(社区)出具书面意见,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加盖公章以示确认。依据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

  (十一)“经济困难证明”,主要是省市县级团委在办理“希望工程学生资助”事项时,需要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依据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规则》第三章第十条。

  (十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主要是市级侨务部门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事项时,如果归侨拟定居住地在农村的,需要村委会出具同意接收其为该村村民的意见书。依据为《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十四条和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鲁侨发〔2015〕23号)第二章第六条。

  四、《清单》的后续管理和使用

  一是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对于省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由市县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进行开具,防止出现“一刀切”,给群众办事带来新的不便。

  三是《清单》公布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有关政务服务指南、业务手册进行修订完善,并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将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格式进行统一,不断扩大证明材料通办范围,确保减证成果及时转化为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便利和效益。

  四是适时开展各类督查落实工作,在全省范围内,严禁各部门(单位)变相新设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申请人提供。

责任编辑:宗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