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成文日期: 2018-01-25
发文字号: 鲁环发〔2018〕40号 发布日期: 2018-02-26
标  题: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18〕40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月25日

   


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省级环保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包括:

   (一)场馆类: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博物馆、科技馆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二)保护区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

   (三)科研院所类: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学校、重点实验室和环保工程技术中心等单位;

   (四)企业类: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或单位,环保标准领跑者和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

   (五)其他类:生态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第三条 科普基地应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引导公众主动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正确看待环保热点问题,破除“邻避效应”等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履行相应的义务,具有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公益性和示范性。

   第四条 省环保厅、省科技厅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负责。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科普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报科普基地:

   (一)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环保业绩突出,愿意向公众开放。

   (二)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达到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环保工作业绩,近两年内没有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的处罚。

   (三)环保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任务,每年有具体的环保科普工作计划,具有科普创作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

   (四)具有环保科普知识展示场所和公众活动场地,有一定的对公众特别是面向未成年人的开放时间,有专门的展教设备或设施,可向公众演示或展示环境保护的科普知识。

   (五)有固定用于环保科普活动的经费。

   (六)有专(兼)职从事环保科普工作的人员。

   (七)具有与公众交流的渠道,能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解答,具有宣传、展示环保科普内容的网页(站)。

   (八)能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

   第七条 根据申报类型不同,申报单位需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馆类

   1.展示传播的环保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内容具有鲜明的环保科普特色;

   2.室内用于环保科普的展示面积不低于1000m2;

   3.展示的环保科学知识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展品具有互动性和趣味性,设有方便公众使用的数字化查询系统;

   4.有稳定的环保科普专业队伍,包括创意策划、导游讲解、活动组织的科普工作人员,建有科普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5.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年接待30000人次以上;

   6.定期向周边社区、农村、基层单位举办环保科普巡展。

   (二)保护区类

   1.拥有典型的自然景观体系;

   2.建有室内生态环保科普展馆,室内展示内容应根据单位资源优势,紧扣环保主题,传播的环保知识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展品具有互动性和趣味性;

   3.室内外展示内容相匹配,设有通俗易懂的环保知识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环保导游词、科普标识等;

   4.具备专兼职环保科普人员,每年定期对讲解员、导游进行环保科普知识培训;

   5.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50000人次以上,定期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活动。

   (三)科研院所类

   1.展示传播的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具有鲜明的环保特色;

   2.原则上应建有室内环保展厅,以及用于公众开展环保实验、互动体验的开放实验室;对公众开放的实验室设有参观通道、环保科普标识及环保解说词;

   3.定期接待公众参观,举办环保科普讲座等环保科普活动;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2000人次以上。

   (四)企业类

   1.在同行业中环保工作处于领先地位;

   2.展示传播的环保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体现环保特色;

   3.原则上应建有固定的室内环保展厅,设有参观通道、环保科普标识及环保解说词;

   4.定期接待公众参观、举办环保科普讲座等环保科普活动,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3000人次以上。

   (五)其他类

   1.宣传内容具有鲜明的环保特色;

   2.建有固定的环保科普展厅,用于环保科普教育和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500m2;

   3.室内外开放场所设有参观通道、环保科普标识;

   4.设有环保科普教育版块,配有环保科普特色教材,传授的环保知识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展教具有互动性和趣味性;

   5.拥有环保科普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建有科普教育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6.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20000人次以上。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格式附后),由申报单位填写。

   (二)附件材料:

   1.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科普场所、设备设施实验室等场所照片及相关介绍,环保科普宣传资料;

   3.单位环保科普工作制度、规划或计划书面材料;

   4.本单位近两年的科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效果,特别是开展重大环保科普活动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书和附件材料报送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科技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向省环保厅、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第十条 各市环保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的推荐和初审工作。初审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二)《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需要的附件是否齐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省级环保科普基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包括科普工作计划、科普知识展示场所、科普经费、对公众开放时间、环保科普工作业绩、宣传员、科普资料等若干方面。

   第十三条 评审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受理期内向省环保厅和省科技厅提报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科技厅对评审通过的,且没有异议或经审核消除异议的单位命名“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将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环保科普基地,择优作为学校、社区开展大型环保科普活动场地并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每年年底向省环保厅和科技厅提交工作总结。省环保厅会同省科技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将继续保留该单位“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不能按时提交工作总结,或在复核中被发现达不到本要求规定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省环保厅会同省科技厅将撤消该科普基地命名,并正式对外公布。被撤消科普基地命名的单位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及国家环保科普基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附件: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

   

(2018年1月29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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