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8582N/2018-02823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编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2018〕24号文件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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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10:15 来源:本站原创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2018〕24号文件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安办发〔2018〕73号


各产煤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要深刻汲取龙郓煤业“10·20”冲击地压教训,做好冲击地压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到真排查、真整治、严标准、严验收。要突出抓好今年第二次自检自改工作,特别是8个方面内容检查的问题,对标“两清单一报告”和《矿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强化责任措施,全力抓好整治整改。要突出抓好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坚持边整治、边巩固,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抓好重大灾害超前防治。在冲击地压防治方面,要坚决贯彻落实冲击地压煤矿“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断然管控措施,该“带帽”的坚决“带帽”,对冲击地压矿井一律不予提能,对在《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印发后核增能力的,一律于11月30日前恢复至核增前能力,对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一律禁止孤岛工作面开采。在水害防治方面,要严格按照重新修订防治水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动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转变。在瓦斯防治方面,要强化瓦斯“零超限”理念,严格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四项措施”落实,确保管控到位,不出任何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历来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把防范遏制煤矿事故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和责任担当,进一步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省属煤炭企业二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将其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各煤炭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及总工程师技术责任的落实,严格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切实加强井下现场管理,狠反“三违”。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力度,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近期事故教训

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8〕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0月份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较大和重大事故。10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兴桦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关闭矿井,事故性质待调查认定)。10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麻竹坑煤矿发生水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被困。10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恒宇矿业有限公司梨园坝煤矿发生爆炸事故,死亡5人(关闭矿井,事故性质待调查认定)。10月20日,山东能源龙矿集团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303泄水巷掘进工作面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21人死亡。10月25日,四川省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第四季度历来是煤矿安全生产关键期,也是事故易发期。近期连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特别是山东龙郓煤业“10·20”冲击地压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四季度煤炭市场产销两旺,局部地区供应趋紧,一些企业抢工期、抢生产、赶进度、赶指标意愿强烈,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法违规行为抬头。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全力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一是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会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打击煤矿超层越界行为的联合执法工作,完善煤炭资源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电力、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全监察以及税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切实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明确监管人员,实行“一对一”盯守,利用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手段,多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对计划关闭矿井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加强对正在关闭矿井的安全管控,并明确专人盯守。四是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二、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一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要求,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七个一律”要求,严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二是要督促煤矿企业规范采掘部署和加强通风管理,进一步实施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三是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要加大设备的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设施、机电设备运行正常。四是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9号)要求,做好会诊工作,防止走过场。

        三、强化冲击地压防治。要提高对冲击地压防治的思想认识,对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一律不得扩储、一律不得提能。要研究建立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关闭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开采深度,严格控制开采强度,不具备冲击地压防治能力的矿井不得允许生产。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严格规范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健全完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体系,积极开展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工作。

       四、严防超能力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给煤矿井下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是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一是加快解决采掘失调问题,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要求,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该投入的投入,严防采掘失调仍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对采掘接续紧张的国有煤矿,要督促煤矿企业调整煤矿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并上报国资部门,国资部门根据煤矿减产情况及时调整对煤矿企业的考核指标。二是各地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立即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行全面清查,凡是在《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印发后核增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的,一律于11月30日前恢复至核增前能力。三是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国家监察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发现突击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五、落实属地安全责任。一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不能落空,监管力度不能弱化,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二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检查,根据辖区实际建立联系包片制度,并加大明查暗访工作力度。三是各地要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力度,对典型企业要公开曝光,对发生事故、有失诚信、拒不改正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并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开展约谈。要举一反三,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扩大警示教育范围,真正用事故教训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请各地安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研究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切合实际的有力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请各地安委办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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