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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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12 08:15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
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17〕6号

   

各市财政局、司法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司法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52号)精神,为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工作,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全省全覆盖,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2月9日

   

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工作,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全省全覆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是指省、市、县财政(不含青岛,下同)安排的用于发放给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含申请律师职业资格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补助经费。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伙食、误工等补助费用。

    第三条  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原则上按照每村(社区)每年3000元标准,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30%、50%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统筹安排。对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结合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担任法律顾问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法律顾问补助。

    第五条  县(市、区)司法局要会同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村(社区)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的通知》(鲁司〔2016〕140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细则,严格经费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规范使用。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挤占、挪用、骗(套)取、截留法律顾问经费的,将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2017年2月9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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