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补偿
时间:2016-05-04来源:省长信箱
编号:SZXX20160400077
来信内容: 内容保密 办理情况: 你于2016年4月5日咨询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5号文件经开区是否可以随意添加条款?条款内容地上附着物每亩最高2万元是否合法问题。我镇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并出具了受理告知书。经调查,2015年11月3日,经济开发区挂牌成立,路网建设是经开区成立后的重要任务,你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人民路西延工程是经开区路网建设的重要道路之一。由于道路建设,需占用你父亲的责任田,我镇人民路西延工程地上附着物清理领导小组,多次找到你父亲,按照鲁价发【2014】35号文件及经开区相关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政策与其进行沟通。另外,我镇咨询了区林业局,市林业局,回复按照2002年国家林业局对经济林的划分,香椿划归为森林食品类的经济林,与茶树、桑园相近。按照35号文件规定,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所以香椿的补偿标准,我们参照35号文件以采桑叶为主的桑园补偿标准,所以不存在随意添加条款的问题。经过镇工作组及村两委多次与你父亲沟通,你父亲最终认可香椿作为经济林进行补偿,并于4月5日下午已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因此不存在地方政府强行拆除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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