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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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08 10:40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2136号
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5〕 88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5年11月1日起,降低我省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由每平方米8元降为5元,新建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由转让和买受双方各承担50%。

    二、各市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10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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