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
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海渔〔2015〕58号
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保障渔民切身利益,维护涉韩入渔生产秩序稳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12月11日
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提高渔船管控能力,保障渔船渔民切身利益,严防发生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渔渔船应安装卫星定位、AIS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出海作业时应全程开启。渔船射频标签须在规定位置安装并确保标签有效。
第三条 入渔渔船应持有效的船舶证书,钢质渔船船名号须满焊,并保持船名号牌清晰、规范。
第四条 入渔渔船应在渔船指定位置安装摄像取证设备,并全程开启记录渔船在韩方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作业等信息,确保渔船在韩方专属经济区内保存清晰的航行、作业资料,以备渔业执法机构查询验证。
第五条 入渔渔船应按规定配备证件合法有效的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并按规定配齐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入渔船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入渔渔船船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船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变更信息。
第六条 入渔渔船入渔前,省总队各直属支队会同市、县渔业执法机构对渔船信息终端、安全设备、船员持证、摄像取证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市、县三级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在《涉韩入渔渔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并提供船长与船东立于船头的彩色照片,方可发放涉韩入渔许可证、标志牌。否则,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者,取消其入渔资格。
第七条 入渔渔船实行首次出港签证制度,实施入渔作业时,应向渔船所在地或停泊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出港入渔签证手续。
第八条 入渔渔船视频设备安装、调试由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入渔渔船船位监控及应急信息由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指定专门机构或组织,对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入渔渔船信息进行处理,并在入渔渔船报进、报出时,通过渔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确认卫星定位系统正常开机,确认入渔位置后,方可准予进、出韩方管理水域。
第十条 入渔渔船应及时上报渔船生产情况、韩方执法动态(特别是针对我渔民粗暴执法情况)等涉韩入渔信息,确保及时掌握入渔情况。
第十一条 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AIS 设备、射频识别标签,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定位设备不开机渔船,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召回,第三次取消涉韩入渔资格。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证书,或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每雇佣1人处5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经渔业执法机构调查核实确认,无证入渔、未经允许进入韩方领海、进入特定禁止水域、暴力抗法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处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私自买卖、转让涉韩入渔许可证的,收回其当年度涉韩入渔许可证,并取消买卖双方3年内涉韩入渔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经渔业执法机构调查核实确认违规的涉韩入渔渔船,按照规定扣减或取消当年度渔业油价补助。
第十八条 根据各市涉韩入渔违规事件的数量,省厅将扣减该市下年度入渔指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