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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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14 10:20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失泄密事件发生,切实提高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省卫生计生委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紧密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四、对于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由拟办处室提出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方式、公开时间,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由委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把关,分管委领导审核签发。

五、各处室通过委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直接向社会发布新闻、工作动态、通知通告等信息,由拟办处室初审,委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把关,重要信息应当经分管委领导审核批准后公开。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前,由委新闻宣传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七、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需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八、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委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填写《卫生计生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由主管处室提出答复意见,经委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九、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经我委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十、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十一、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委机关网站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电,须经文电制发机关同意。

十二、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与委保密办商定或由委保密办与省级保密行政部门共同商议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十三、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政府信息,应向委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人员提供相关审批意见,上述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十四、省卫生计生委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十五、对违反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省卫生计生委将视情况给予批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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