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
【 字体:
打印
时间:2015-07-14 10:19

第一条 为保证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山东省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省卫生计生委各处室、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各处室、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各处室、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各处室、单位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省卫生计生委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同时要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交到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山东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布。

省卫生计生委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省卫生计生委处室、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部门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部门的职责不再由其他部门承接的,由省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省卫生计生委因工作需要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部门之间应做好沟通协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应在该政府信息制作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内容。

第十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函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不同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部门报请省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对应与其他委直部门沟通协调后再发布的政府信息未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部门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部门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各处室、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照《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部门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相关部门应当发现其他部门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 办公室
分享
上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