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0410182 退休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 来信内容: 尊敬的省长: 您好!我叫宋某某,现住在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乡杨家庄子村。我和我丈夫响应国家计生号召,于1987年在黑龙江省鸡东县8510农场三分场生一儿子,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我1998年下岗,2002年户口迁到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乡杨家庄子村,档案关系落到沂水县劳动局,计划生育由沂水县龙家圈乡负责管理。2013年1月退休本应享受国家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可是我到县里去找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说我不享受相关政策。像我们这样的是否应该享受国家一次性补助?请在百忙之中帮我们解决困难问题。 交办单位:沂水县人民政府 办理情况:接到您处转来的关于宋某某反映应享受下岗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情况的《省长信箱来信交办单》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派专人对宋某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宋某某父母都曾在8510农场上班,宋某某本人从1979年初中毕业后就被分配到黑龙江省鸡西县8510农场三营商店上班(属国营单位),且于1985年3月21日与8510农场三营商店职工王某某登记结婚,1987年5月8日合法生育一胎男孩。 1998年应8510农场三营商店破产,宋某某夫妇二人全部下岗,2000年来到沂水县龙家圈镇杨家庄子村购房居住,并于2002年将全家三口人的户口及计划和生育档案迁入到龙家圈镇杨家庄子村,同年夫妇二人将劳动关系转入沂水县人社局创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宋某某户口及劳动关系转入沂水后,一直未就业,只是劳动关系挂于沂水县人社局创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些年养老保险均由个人支付,2013年1月宋某某在沂水县人社局创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 《山东省计划和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因为宋某某从未在我县就过业,是否符合在我县发放下岗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条件,我局特意请示了临沂市卫计委政策法规科,答复可以参照《山东省计划和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我县享受下岗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我局将此情况告知了宋某某,并按我县发放下岗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有关要求让其填写了申请表并提供退休证、身份证、独生子女证、银行账号等有关材料。 2014年4月3日我局再次收到了宋某某反映应享受下岗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省长信箱来信交办单》后,再次联系上宋某某,并告知已经将其纳入2014年下岗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范围,现我们正按有关程序予以发放,宋某某表示满意。 来信人回复:00417896 尊敬的省长: 您好!我叫宋某某,我于2015年1月11日向您提报的关于退休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的问题,沂水县有关部门已经给解决,我对结果表示满意。我是农民,也没有文化,但是我认为,只要是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就是好领导。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群众解决问题,并祝您身体健康,天天快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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