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3446/2015-03182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制作播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新广字〔2015〕422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台:
为切实维护电视剧播出的正常秩序,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部署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制作、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各电视播出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媒体阵地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人,认真履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职责,严格选片,精心编排,切实把好购剧关、播出关。在播出电视剧前,对播出的电视剧内容,要依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要及时经省局报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处理。在播出电视剧时,要依法完整播出,不得违规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剧集长度等事项,不得侵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各电视剧制作机构和创作者应严格履行社会责任,提高艺术品格,严肃认真地对待各类题材电视剧创作,弘扬正能量,传递真善美。创作中要认真学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按照总局对内容的有关规定执行,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应当依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3、自2015年6月起,各电视播出机构电视剧播出计划实行备案制度。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将各市电视主频道电视剧排播计划报省局(见附表),加强对所辖播出机构、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播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省广播电视台将所属各电视频道电视剧排播计划汇总后直接报省局(见附表),加强对所属播出机构、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播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6月10日前将6月份及下季度播出计划上报省局。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辖各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督导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监管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电视剧播出导向正确,艺术品质良好,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