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血液辐照价格的复函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关于血液辐照价格的复函
鲁价格二函〔2015〕3号
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血液辐照项目收费的函》(鲁卫财字〔2014〕120号)收悉。现将血液辐照价格函复如下:
一、应医疗机构要求供应经辐照的血液,可以在血站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收辐照费。其中:辐照全血(200ml)、成分血(200ml全血制备)、单采血小板每单位(血小板计数≥2.5*1011)分别加收45元。
小包装辐照血的辐照费按上述价格等比例折算。
二、提供血液辐照服务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需求进行,不得强行辐照、强制供应。
三、本批复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期满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1月14日
(2015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