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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
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8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要根据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尽快向省财政厅提出融资需求,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信贷支持,确保全省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0日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为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协调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运营模式

    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委托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中心下属公司——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以省财金公司为投融资主体,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按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全省(不含济南、青岛)棚户区改造建设。

    二、实施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市、县级政府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筹资情况,自主确定、自愿参与。

    (二)各负其责。市、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金公司按照省政府安排,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进行融资,帮助各级政府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以市带县。各市政府负责收集筛选辖区内县(市、区)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统一申报,统一实施,统一偿还。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市级模式运作,单独申报、实施、偿还。

    (四)统贷统还。由省财金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投入到各市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项目。各市政府统筹安排偿还资金,省财金公司归集资金统一还款。

    三、融资方案

    (一)融资主体:省财金公司。

    (二)融资机构:国家开发银行。

    (三)融资期限:中长期贷款一般为10-15年;过桥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年;宽限期均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融资利率:基准利率下浮10%(政策调整除外);省财金公司每年按贷款余额的01%收取项目管理费。

    (五)项目资本金:由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措。

    四、贷款准备

    (一)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省财金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指定省财金公司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和投融资主体,并由省财政厅与省财金公司履行必要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贷款标准,加强审查把关。

    (二)省财金公司以委托代建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三)各市指定符合要求的市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并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土地、环评、规划等报批手续。

    (四)省财金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测算资金需求,与国家开发银行对接。

    五、资金使用

    (一)省财金公司与各市政府、市平台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各市财政局附署。省财金公司提供项目贷款资金,委托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

    (二)省财金公司、各市平台公司等单位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要求,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和支付项目所到位的贷款资金。

    (三)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挪用,国家开发银行有权按规定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还款措施

    (一)各市政府制定偿债计划,明确还款来源,建立多渠道的还款机制,将用于还款的财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各市财政局要将资金按时汇入省财金公司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由省财金公司统一还款至国家开发银行偿债资金专户。

    (三)各市政府要设立还款准备金,统筹政府可用财力,安排还款缺口资金。各市政府向省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若不能按时偿还,同意省财政通过结算扣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中心是代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全省棚户区改造融资额度,协调解决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安排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同时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缓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资金紧张矛盾,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

    (二)明确责任。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融资计划,协调贷款资金的筹集和偿还。省财金公司负责与金融机构对接,办理统贷统还的具体手续,落实融资计划等相关工作。各市政府负责本地统贷统还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资金回收和贷款偿还等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控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监督。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贷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市政府,取消其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的资格,并停止执行对相关项目的支持政策。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市融资平台,停止对该项目的融资支持,并收回贷款资金。

   

    (2014年6月20日印发)

赠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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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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