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2014-06-12 15:02:41李春田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2014-06-12 15:05:14李春田
一、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2014-06-12 15:11:40李春田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特点
2014-06-12 15:12:27李春田
第一,指导思想明确,“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理念贯穿全篇。“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原则,《条例》无论是从体例上还是从条款的设计上都围绕这一原则进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为落实这一要求,《条例》设定了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的区域,这是从水土保持规划层面预防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条例》将水土流失预防单设为一章,通过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达到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目的。在水土流失预防这一章,设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制度,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落实明确了具体措施。为解决多年来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条例》将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细化落实到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使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了可操作性,还建立了项目施工前告知制度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为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全过程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提供了制度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和手段,《条例》设定监测和监督这一章也突出了为水土流失预防服务的目的。《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是严格依法设定的,也是为了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不是目的,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所以很多条款都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同时还规定了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目的也是促使相关服务单位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2014-06-12 15:15:38李春田
第二,制度创新力度比较大。大力进行制度创新,保证我们所设立的各项制度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改革的要求,又符合我省实际,是地方立法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专门到菏泽、临沂、潍坊等市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实地查看水土流失情况和治理成效,认真听取基层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针对我省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针对开挖山体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条例》对开挖山体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从政府监督管理和生产建设经营活动规范两个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针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较低的问题,《条例》根据《水土保持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联动机制,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效果,对提高方案编报率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还针对山区、丘陵区、黄泛地区、城镇、海水入侵地区、地下水漏斗区和采矿区等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规定了相应治理措施。 第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责,水土保持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肩负着重要职责。《条例》确立了水土保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针对我省仍有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的严峻现实,《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要求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任务落实。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务。水土保持工作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为此《条例》确立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原则,并明确了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等具体措施,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014-06-12 15:15:55陈强
下面,请省水利厅副厅长尚梦平就我省水土保持情况、《条例》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和贯彻落实措施,作一说明。
2014-06-12 15:16:17尚梦平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2014-06-12 15:18:05尚梦平
一、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概况
2014-06-12 15:18:30尚梦平
1992年省人大颁布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我省水土保持法规建设逐步完善,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切实加强,边治理边破坏现象得到有效遏制。20多年来,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已由6.35万平方公里减至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57.5%,每年可减少土壤流失4000万吨,增加蓄水、保水5.5亿立方米。平邑、蒙阴、沂水、沂源、费县等15个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县,通过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已发展为重要的名优特鲜经济林果生产基地和生态旅游观光带。在城市,随着城市水土保持的深入开展,有效控制了生产建设经营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同时结合城市水系整治、休闲园区和生态园区建设,进一步美化了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了人居环境。滨州、青岛、烟台、东营等4个市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
2014-06-12 15:19:46尚梦平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2014-06-12 15:22:55尚梦平
(一)《条例》与《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刚性约束相衔接,强化了这部法规的权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总体要求,《条例》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把2012年省水利厅和环保厅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审批、核准、备案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这一核心内容,提炼升华到法规层面,规定了联审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条例》与《水土保持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从便于操作角度,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了细化处理。在此特别强调的是,今年财政部等四部门先后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等。
2014-06-12 15:23:18尚梦平
(二)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建设中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针对我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新期待,着眼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方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的区域”,这是从水土保持规划角度,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水土保持功能明显降低、水土流失状况严重恶化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这是以市场为导向,从调整产业结构,压缩产能过剩的角度,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
2014-06-12 15:23:33尚梦平
(三)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建设中规定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制度。针对多年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和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扰乱市场秩序不良行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建立评介制度。第五十四规定将违反本《条例》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较好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是说,个别违法技术服务单位不良行为一旦被记录公布,将存在被市场淘汰的可能。
2014-06-12 15:26:57尚梦平
(五)对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随意堆放弃土、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从落实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加强综合治理角度进行了规范。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确因不能综合利用需要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设置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土地整治工程和生物修复等措施。”同时,《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六条还对山体保护作了相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明确山体保护的范围,严格控制开挖山体。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确需开挖山体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规范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2014-06-12 15:27:10尚梦平
三、关于对《条例》的贯彻落实
2014-06-12 15:29:21尚梦平
二是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我厅正在与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按照水利部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编制《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力争尽早上报省政府审批。另外,还将协调省有关部门,围绕落实《条例》确立的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等重大事项,及时出台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
2014-06-12 15:29:30尚梦平
四是切实加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我们将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机制。以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为重点,深入开展水土保持执法专项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市场监管,制定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技术评估等市场行为的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对技术服务单位的评价制度。加强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2014-06-12 15:29:46陈强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14-06-12 15:30:00记者
请问尚厅长,《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主体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2014-06-12 15:32:06尚梦平
水土保持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国策,是普惠民生的大事要事,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对此,《条例》在《总则》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第29条、第30条等条文中作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政府责任主体地位。
2014-06-12 15:32:42记者
请问凌处长,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土保持事业,《条例》有哪些规定?如何抓好落实?
2014-06-12 15:35:20凌九平
我省尚有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需要治理,面广量大,治理任务艰巨而紧迫,需要大量的治理资金,仅靠政府投入远远不够,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这样不仅可以广开渠道,增加水土流失治理的社会总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进程,而且还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水土保持社会氛围。
2014-06-12 15:39:20凌九平
为了更好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土保持治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二条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014-06-12 15:40:06凌九平
民间资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一是以流域(片)为单元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二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方式对“四荒”资源进行治理开发;三是民营资源开发企业结合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对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四是结合水土流失治理进行的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等。
2014-06-12 15:40:19记者
请问徐总,《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条例》对此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2014-06-12 15:43:11徐希进
为推动“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条例》第25条作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条例》第53条与第25条相适应相衔接,设定了法律责任。
2014-06-12 15:43:24徐希进
关于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问题。一方面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在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三十个工作日前,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这样设定主要是因为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最容易造成水土流失。
2014-06-12 15:43:35陈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采访,会后可联系省水利厅宣传中心副主任赵新,电话:86974501,手机:1850531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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