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14-02-21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公文数量
1.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下列情况不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贯彻国家部委文件的;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省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
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贯彻省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省政府部门不得将市政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
2.除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和25个。
各市、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每年1月底前,各市、各部门要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发文情况。
二、规范公文制发
3.公文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并组织会签,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协办部门的会签意见,主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
协办部门应立足全省大局,主动配合协作,认真负责地研究提出会签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主办部门反馈。会签意见除应明确、条理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还应注明相应的修改依据并附相关材料,以供主办部门研究吸收时参考。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确认。
4.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所称的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须经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5.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在充分吸收协办部门会签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须以正式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政府,并附有关辅助材料。报送公文文稿的具体要求如下:
(1)请示文件一式2份,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起草文稿的依据、背景情况,文稿形成的主要过程。
②新政策要点的拟定、调研及论证情况,以及与相关政策的衔接等事项。办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事项的,应主要表述审查内容、审理意见、发文建议及依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应主要表述我省的新举措。
③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对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主办部门应分类表述,可整理成《会签意见汇总表》。对未予采纳的会签意见,须逐一说明理由。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依据,报省政府裁定。
④发文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或密级设定等。
⑤经过会签并修改完善的文稿清样(作为请示文件附件)。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辅助材料。包括请示文件电子版(一次性光盘)、部门会签意见及所附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省法制办审查意见以及与文稿内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省政府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以上有关材料,应安排办公室(综合处)或相关业务处室参与文稿起草、熟悉文稿情况的人员,以便当面说明情况、及时协商文稿内容或补办有关手续。
6.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有时限要求的发文事项,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送达省政府办公厅。对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及省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以及省政府部署重要工作需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的紧急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省政府办公厅。代拟电报文稿,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省政府办公厅。
协办部门会签文稿,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紧急事项须在1日内完成并反馈。
7.部门报送的发文请示,省政府办公厅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发文依据充分、会签完备并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发文要求且文稿质量较高的,审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领导审签。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退主办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按照精简文件要求,经审核不宜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阅示后退主办部门自行处理。
三、规范公文报送
8.各市、各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式10份),由省政府办公厅加附“呈批文件专用单”,依据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各市、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绝密、机密事项除外。
9.各市、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向省政府领导报送的白头信函或其他形式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其中涉及省政府审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汇报材料要坚持确有必要、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各市、各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或签报给省政府领导,不宜以机关名义报送;一般不应多头报送,确需多头报送的应予注明。
10.各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同时将转办单抄送来文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情况。
11.省政府部门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如申请立项、投资、财政资金、人事、编制等,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应附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意见。对没有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的请示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请示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予以退办。
12.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经过部门、单位之间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13.按照规定或惯例需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如重大投资事项、重要财政事项、废止文件、建立友城、表彰奖励、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等,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直接向省政府办公厅提报议题。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在提报议题前须经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14.省属企业、高等院校一律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需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公文。各县(市、区)政府、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15.对省政府领导在公文上的重要批示,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确保省政府领导批示落到实处。需要回复办理意见的,要按批办时限回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限回复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说明情况。
四、提高公文质量
16.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落实精简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公文质量。对重要公文文稿,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起草。各市政府办公室(厅)和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领导把好制发公文的政治关、政策法规关和文字体例关。
17.政策性公文文稿起草前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要突出公文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题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要切实减少有关重要性或者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减少现状分析的一般性表述,减少现有政策的一般性陈述。大力压减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18.各市、各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机关公文二维条码,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19.对各市、各部门在公文制发、报送和办理中违反《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进行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
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固定会议时间。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周一下午或周四上午召开。如遇重要情况,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可随时召开。
二、精简会议议题。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省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举办对外招商洽谈活动等事项,一般不一事一议,由主管部门综合调度,每半年集中研究一次。
三、严格协调把关。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必须协调一致。凡涉及机构、编制、经费方面问题的,议题提交部门须在会前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或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连同部门会签材料一并提交。特殊情况如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由议题提交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提请会议讨论的政策性文件事先应送办公厅公文处理部门提出审理意见。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字数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
四、规范报送程序。经过协调、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议题材料进行初审,报省政府秘书长同意、送分管副省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每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秘书长请示省长、常务副省长确定,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受理议题。会议议题材料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统一格式印制,于会议召开前1日报送省政府领导准备意见。
五、严肃会议纪律。省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一般先由议题提交部门作汇报,汇报完毕后由分管副省长介绍议题协调情况和对决策事项的主导意见,然后省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讨论。部门负责同志事前参与了协调,如无新的意见,一般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只在必要时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代替列席会议的部门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情况及部门签署的意见,会上不得发表与本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除议题汇报部门负责同志可带1名工作人员与会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带工作人员。所有与会工作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不得在会上发表意见。
六、加强督促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于会后30日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写出书面办理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定期汇总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省政府领导
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压减一般性活动。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大力压减一般性活动,使省政府领导同志能够腾出更多精力抓大事、议大事。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已经省政府同意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可视情出席,分管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不再安排其他领导同志出席。
二、严格申报程序。各市、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须书面写出请示,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其中,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和港澳台侨活动,继续实行归口报送的办法,根据部门职责,由省台办、商务厅、外办、侨办等主管部门把关后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各部门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发送邀请,不得越级和多头报送。各市、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对临时的、紧急的活动,可即时报送。
三、统筹安排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鲁视察、调研,需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确定的方案办理。省部级领导来鲁考察、调研、出席会议等,由省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由省对口部门提出建议,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安排。正部级领导来鲁,可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济南会见,在济南以外地区的活动,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视情陪同部分活动或委托分管领导同志陪同活动。副部级领导来鲁,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可视情陪同部分活动,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分管领导同志不能陪同活动的,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部门负责同志陪同,确需省政府领导同志出面陪同的,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补位制度安排补位领导同志或其他领导同志参加。由副部级领导带队的国务院专项工作督查组、检查组来鲁,需要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大企业、大集团的主要负责同志来鲁,提出拜会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外国政要,友好省州负责人,外国驻华使领馆、重要多边国际组织、世界500强企业、主要国家的重要经济组织、著名友好团体负责人来访,提出拜会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可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面会见、会谈,确需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面会见、会谈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四、简朴举办活动。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省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一律安排在定点宾馆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只安排与活动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并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住宿用餐。除外事活动外,就餐、会见等场所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陪同考察、调研,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群众欢迎欢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