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4679L/2014-0194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山东省水利厅 文件编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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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09 10:46 来源:本站原创

鲁水建字〔2013〕71号




 


各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规范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鲁水建字〔2009〕78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要点,明确了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检测单位需要具备的资质等级、专业及重点部位最低检测频次、点次,现予印发(见附件),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择优选择质量检测单位。在省水利厅备案的质量检测单位可在其资质范围内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质量检测工作。质量检测单位由质量监督单位商项目法人择优选择,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质量检测费用与选择的检测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合同。

二、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独立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不代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范规程要求所必须检测的项目。监理和施工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等级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三、检测单位要细化检测方案,加强日常管理,保证检测项目和数据的可追溯性,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本通知附件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点次、频次提出了最低要求,检测单位应科学选择检测的部位、样品,保证检测数据、样品具有真实性、代表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检测单位要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质量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并将质量检测报告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要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检测单位规范开展工作,取样充足,检测及时,评价准确。质量监督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点》



山东省水利厅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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