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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邹城市嘉禾世纪国宏小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
时间:2013-04-02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网友:匿名  (112.235.189.*) 2012-4-4 12:30

  济宁邹城嘉禾-世纪国宏小区开发商峰厦置业是否按照2011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邹政发〔2010〕34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第四、五、十五条执行?世纪国宏小区的土地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都是2011年1月1号之后领取的,为什么本小区业主购买房产时,售楼处工作人员说交房时要业主缴纳开口费?这难道不是明显的违反规定吗?
  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在邹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回复单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省政府信息公开办)2012-7-2 15:4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邹城市嘉禾-世纪国宏小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留言收悉,济宁市政府办公厅高度重视,经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发[2010]34号)第二条规定指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邹城市对城区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来信人刘先生反映邹城市嘉禾-世纪国宏小区收取其“开口费”实为燃气安装费,该项费用是按照邹城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安装和改造收费标准的批复》(邹价字[2006]32号)规定收取,统一收费标准为3300元/户,用于主、支管网工程和入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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