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七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我省城乡建设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城乡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发现了不少违反国家、省建设法律法规,侵害群众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例,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于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建设十分必要。我省是一个住房城乡建设大省,各类建设活动主体众多、结构复杂,违法违规行为还较为普遍、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还存着不少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与制定工作遵循的原则
加强全省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力,依法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办法》。本管理办法制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保持与国家条例、相关规定相一致;二是进一步增强本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其细化、量化和补充作用;三是立足本省实际,坚持制度创新,突出解决好工作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是我省建设领域首个完整、详细、规范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1、《办法》确定了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二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各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2、《办法》明确了投诉举报受理机构6条主要职责:一是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二是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交由的投诉举报案件;三是跟踪、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是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举报;五是对投诉举报信息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是指导下级开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要求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并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不得阻扰、拒绝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
3、《办法》规范了受理投诉举报对象、投诉范围和投诉举报方式。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对城市建设领域(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额定、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各种资质管理、人员注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利和义务进行投诉举报。同时还规范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七种情况:一是不属于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二是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投诉、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是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以及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次投诉举报的行为;五是信访终结的;六是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七是依法不予受理的。若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争议的投诉举报由其共同上一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4、《办法》设定了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处理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结案、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备查制度,并以适当形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情况。
5、《办法》强化了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组人员5项工作准则:一是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二是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三是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他人;四是不得与无关人谈论投诉举报内容;五是对需要督办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