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5号)(下称《整治方案》),这是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的重要举措。对于从根本上提高我省渔船管理水平、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整治方案》出台的背景
我省是渔业大省,渔船数量多,管理任务重。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始终把渔船管理作为渔业管理的重要任务,从基层和基础工作入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加强隐患治理,努力构建渔船管理体系,保持了渔业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
尽管我省在渔船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存在的问题仍比较多,特别是随着渔业结构的深入调整和渔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渔船管理进入了一个矛盾凸显期,新老问题交织,内外矛盾叠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渔船违规现象仍比较严重,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面临很大压力。二是涉外渔业违规事件逐年上升,给国际渔业合作和国家外交大局带来不利影响。三是渔船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形势仍比较严峻。
去年以来,姜异康书记、姜大明省长、刘伟副书记、贾万志副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对渔船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贾万志副省长两次专题听取我省渔船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做出开展渔船专项整治、创新渔船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执法能力等重要指示。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对渔船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为着力解决好渔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确定今年为全省渔船专项整治年,省政府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对“三无”渔船、渔船标识、异地挂靠渔船和涉外渔船进行重点整治,并于2012年3月13日在威海召开了全省渔船管理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扎扎实实地做好渔船整治的各项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整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
全面整治海洋“三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管理,清理异地挂靠渔船,完善涉外渔船监管机制,规范渔船修造秩序,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夯实渔船管理基础。
(二)整顿内容
1、“三无”渔船整治。将我省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监管。
2、渔船标识整治。对所有渔船按省统一规范制装船名号牌,装配电子身份证,对船名标识不规范的渔船进行整治。
3、异地挂靠渔船整治。对异地挂靠渔船,要求其过户到渔船所有人户籍地,落实渔船属地管理制度,明确船舶权属关系。
4、涉外渔船整治。组织开展专业远洋渔船、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赴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的专项整治,提高渔船实时管控能力,有效防止渔船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生产。
三、整治方法与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自2012年3月15日——12月20日,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审验清查、登记造册、集中处理、总结验收等六个阶段进行,确保圆满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
四、措施与要求
(一) “三无”渔船整治
“三无”渔船构成复杂、渔民成分复杂,整治和管理难度都很大。我省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将符合适航条件的沿海地区渔民所有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管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并由船东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配齐安全设施,限制作业区域,按规定缴纳渔船检验费、登记费及渔业资源费等相关费用,不允许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及改变作业类型。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依法查扣,并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2013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新出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
(二)渔船标识整治
渔船标识是渔船规范管理的标志,是渔船管理最基础的工作。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外在标志上要做到统一、规范,利用渔船年审、年检及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对全省所有渔船按统一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二是在渔船识别上,全面推广电子身份证(安装射频识别标签),配备港口、船载射频识别基站及手持式识别设备,对44.1kW以下渔船配备CDMA定位手机,44.1kW以上渔船配备卫星定位设备和AIS防碰撞终端,确保对渔船的有效识别和实时管控。对未按规范标识及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海洋渔业专用救助终端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完毕出海作业的,依法扣押,不得出海作业。通过以上措施,彻底解决渔船不标识、假标识的问题。
(三)异地挂靠渔船整治
由于异地挂靠现象的存在,往往发生违规或安全事故时无法及时处置并界定管理责任。开展异地挂靠渔船整治的目的是落实渔船属地管理制度,明确渔船权属关系,明晰渔船管理责任。对渔船异地挂靠在经营组织或渔船异地挂靠在他人名下,由挂靠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办理渔船证书注销手续。由渔船实际所有人在其户籍地,按照规定办理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船检、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相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办理转入或转出手续,拒绝或拖延不办的,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办理。
(四)涉外渔船整治
一是加强涉外渔船动态管控和识别。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远洋渔船安装国家规定的卫星船位监测设备,对涉朝、韩作业渔船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和身份识别设备。因不可抗力造成船位监测终端无法正常运行的,渔船所属的企业、船东须每日填写《渔船船位信息记录表》,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关闭、破坏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须立即返回国内。远洋渔船须按省统一规范编写船名号,以区别于近海渔船。二是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形成涉外渔船监管合力。建立远洋渔业信息通报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每批次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情况情况通报省公安边防部门。渔船所在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边防、卫生检疫、海事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涉外作业渔船的监督检查,渔船出入境须按规定办理联检手续。三是严格执行远洋渔船进出渔港通报制度。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远洋渔船在国内港口停靠期间的监管。四是加强船员管理。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渔船的船员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出入境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出境后,不得擅自更换船员,更换船员必须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涉外渔船或境外派出机构设立工会,保护船员合法权益。五是严肃查处涉外违规行为。擅自进入朝鲜、韩国敏感水域或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由渔船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即将其召回,停靠在指定渔港,由相关渔业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对擅自组织渔船出境生产、违法操作的企业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对违规在国内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包括未办理远洋渔业项目终止手续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取消当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自处罚日起3年内暂停受理渔船所在企业新项目申请,并建议农业部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项目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院、省编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府外事办、省气象局、山东海事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海关等单位参加的省渔船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渔船专项整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确保质量。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工作时限,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调度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交制度等,形成各级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宣传,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本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让渔民群众充分了解和熟悉相关政策,自觉参与到行动中来。在强化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整治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对在整治行动中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