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保监局)于2012年2月27日联合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省地税局公告[2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是新颁布的规定吗?
《办法》是在《山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鲁地税发[2007]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省地税局、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等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试行办法》。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75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完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为此,省地税局、保监局在总结2007年以来《试行办法》执行情况及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
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对凡在我省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均适用《办法》的规定。
凡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辆,在我省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均应依照《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法》规定的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办法》的规定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三、《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共3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人的义务、办税规程。主要明确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资料提供、完税凭证开具、税款争议处理程序等;二是扣缴义务人管理。主要明确税款申报解缴、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三是地税机关管理。主要明确减免税证明、受理退税、信息保密、培训指导、监督检查等;四是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扣缴义务人违反《办法》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办法》与07年《试行办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与《试行办法》相比,《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车船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对新购置机动车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过去的购买交强险的当月修改为购买机动车的当月(《办法》第六条)。
(二)减免税规定。根据《车船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新增加了临时入境车辆、部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车辆、部分内部行驶车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减免税规定(《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完善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办法》增加了投保人不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不得给予保单、保险标志和保险发票的强制条款(《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