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28条,不分章节,总体上由四部分组成,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立法背景
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存在着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郯庐、聊考两大强震构造带纵贯南北,燕山-渤海强震构造带在半岛北部沿海通过,南黄海地震带沿半岛东南近海海域分布。我省地震活动具有分布广、强度大、震源浅和致灾严重的特点。有史料记载以来,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70余次,其中,1668年在郯城发生我国东部最大的8.5级地震。在新一轮24个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1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中,有3个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1个重点城市涉及我省,防震减灾任务艰巨。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重视支持下,我省地震部门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全省地震监测台站建设,不断加快台站优化改造,显著提高了地震监测台网运行效能,初步建成了布局合理、门类齐全、装备先进、管理规范的地震监测台网,全省地震观测系统基本实现了网络化、集成化,数字化和规范化。全省主体地区地震监控能力达到1.7级,部分地区达到0.8级。每年处理天然地震事件和矿震事件500余次,其中有显著性影响的地震事件10余次,省地震局连续多年获得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先进单位,在全国地震观测资料评比中连年取得优异成绩。
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我省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和监测能力与先进国家或者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各地地震监测能力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地震监控、速报和前兆观测能力明显低于东部地区;郯庐强震构造带等重点区的地震监控和速报能力仍然有待提高;地震烈度速报台网建设、重大工程强震动监测刚刚起步;部分市地震监测与信息传输能力滞后于全省发展水平,难以实现与省及周边市监测中心联网和信息共享;观测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地震台站和测项受干扰程度加重。上述问题的存在,不适应我省震情形势与事业发展需要,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立法总则部分,共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宗旨是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地震监测活动,提高地震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1条)
二是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2条)
三是地震监测台网构成。地震监测台网由专业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及其附属技术系统等组成。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由省地震监测台网、设区的市地震监测台网、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是指专业地震监测台网之外的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安全以及科研、教学等专门建设、管理的地震监测台(站、点)、强震动监测设施。附属技术系统是指依托地震监测技术或者设施建设的专用于地震烈度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等技术系统。(第3条)
四是原则。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第4条)
(二)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共1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持续稳定、利于保护的原则,符合城市、镇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第5条)
二是地震监测台网投入机制。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改造、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第6条第1款、第3款)
三是具体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技术指导。(第6条第2款)
四是科技研究与应用。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建设多个学科、多种手段的地震观测系统,构成地表、地下、海域和空间观测的现代化立体监测网络。(第7条)
五是专业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加大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建设地震监测中心和信息传输、地震烈度速报、地震灾情速报等系统;建设地震现场流动监测台网和地震现场信息实时传输系统;建设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做好海域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完善宏观异常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矿震监测管理,及时、如实报送矿震信息。(第8、9、10、19、20条)
六是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明确规定了应当建设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系统、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各类建设工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场地(点)选择、仪器设备选型和技术方案编制等提供业务指导,负责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备案,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对从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11、12、13、14条)
七是地震监测台网运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为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及时消除影响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因素。规定专业地震监测台(站、点)、专用地震监测台(站、点)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终止或者撤销、迁移;确需中止、终止或者撤销、迁移的,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和时限进行批准和备案。(第16、17、18条)
八是地震监测台网管理。规定各类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省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强化地震监测台网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监测信息质量,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连续、准确、稳定和安全;建设地震监测资料备份系统,确保地震监测资料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删除、篡改或者损毁原始地震监测资料。(第21、22条)
(三)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对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进行处罚。(第24条)
二是对擅自中止或者终止专用地震监测台(站、点)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擅自撤销或者迁移专用地震监测台(站、点)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伪造、删除、篡改或者损毁原始地震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25条)
三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26条)
(四)附属条款,共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国家地震监测台(站、点)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27条)
二是施行时间,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28条)
三、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地震监测台网的组成。《办法》第三条对地震监测台网的组成作出规定,明确了地震监测台网由省、市、县(市、区)专业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两部分组成,包括地震监测台(站、点)、监测中心、信息传输系统以及依托地震监测技术或者设施建设的专用于地震烈度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的技术系统和强震动监测设施。这一规定确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全面推进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充分发挥地震监测技术的基础作用,加强专用技术系统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地震监测技术为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服务的能力,做好政府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技术条件保障等项工作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关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地震监测台网是地震监测和预测预报的基础,加强我省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是提高我省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测预报水平的根本途径。为了加强我省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投入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强调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站、点)、多种观测项目和技术手段,需要上下信息联通、相互协调联动,是一个由多个单元组成的比较复杂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与规划,需要统筹考虑地震活动区域特征和地区发展差异,促进各级规划互相衔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需要综合考虑地质构造环境、历史地震、适用于不同观测技术手段、不同观测对象的基本条件和周围因素对观测环境的干扰与影响等,既不能重复建设,也不能造成监测空白区或薄弱区,需要全省综合考虑、统一规划,保证台网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二是强调政府应当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并不断完善本级地震监测台网。《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出规定,明确了政府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管理方面的主体地位和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建立投入机制,把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震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三是强调建设单位应当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专用于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安全以及服务于科研、教学的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改造、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作出规定,明确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和管理的主体与所需资金来源,更加有利于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管理。
四是,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有利于理顺地震监测台网管理体制,发挥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以及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管理单位的主体地位作用,促进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三)关于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主要是服务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安全、生产安全以及服务于科研、教学,减轻重大工程设施地震灾害损失,避免或减少地震次生灾害。核能设施、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要工程设施,一旦遭受地震破坏,容易发生严重地震次生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桥梁等生命线工程一旦遭受地震破坏,严重影响干线公路通行功能,阻碍抗震救灾物资运输。为此,《办法》第十二条对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工程设施作了详细规定。
有关重大建设工程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主要是获取我省强震动监测资料,为有关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验算提供技术依据,提高有关重大建设工程的抗御大震强震的性能,确保有关重大建设工程遭遇大震强震时的安全。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重要的电力、水利和交通工程设施以及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法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提供了依据。
此外,《办法》第十四条还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的备案和业务指导做出了规定,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建设场地选择、仪器设备选型和技术方案编制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竣工验收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及时将技术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地震监测台网中止、终止运行或者撤销、迁移。地震监测工作是地震预测预报的基础,只有坚持对地震活动信息进行长期、连续、科学的研究和探索,掌握地震活动规律,才有可能做出有价值的地震预测预报。地震监测台网中止、终止运行,会使多年积累的地震观测资料失去应有的科学价值,给全省地震监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地震监测台(站、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中止、终止运行或者撤销、迁移,作出了按照规定权限和期限进行报批和备案的规定,强调了地震监测台网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了地震监测台网从规划、建设、运行到中止、终止以及撤销、迁移的全过程管理。
(五)关于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规定。海洋地震约占全球地震总数的85%。我省海域历史上发生过多次大地震,对沿海地区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省是海洋大省,近海海域面积17万平方公里,沿海地区人口集中、经济发达,近海海域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将严重危及沿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可以扩大我省地震活动监测范围,提高我省整体地震监测能力,有利于了解和掌握海域地震地质构造与地震活动的关系、海域地震对沿海经济建设影响程度,更好的为实施蓝色经济区和黄色经济区建设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服务。为此,《办法》第十条对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海域地震监测台网,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能力。海洋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管理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