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于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使胶东调水事业踏上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发展、依法创新的新征程。对我省胶东调水事业来说,是一个新的里程碑。
一、《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立法背景
胶东调水是综合利用黄河水、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通过调水工程向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等受水地区以及沿线其他区域引水、蓄水、输水、配水的水资源配置体系。这个体系涉及政治的、行政的、社会的、经济的、人文的、自然的各种关系,必须用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依法处理胶东调水事务。这就是《条例》立法的原始动因。
胶东调水工程,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山东省“T”字型调水大动脉的骨干工程之一,是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对实现全省水资源优化配置、缓解胶东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沿海区域生态环境、保障半岛蓝色经济区健康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工程总长600余公里,主要供水对象为胶东地区的青岛、烟台、威海三市16个县(市、区),途经6个市地的18个县(市、区),供水区域面积占山东省行政区划面积的三分之一。目前,胶东调水工程已经基本建设完成。今后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把工程管理好维护好,确保工程安全和调水安全。但在工程的运行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如随意跨越、穿越调水工程建设桥梁、架设管线、修建地下构筑物等,严重影响调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在输水明渠和共用排涝河段周边频现污染水源现象,严重威胁调水水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不明确,有的输水(暗)管道占压地没有长期征用,给工程管理带来很多麻烦,等等。这些问题,必须要依法解决。基于胶东调水在胶东地区所承担的现实责任和重要作用,必须用法律来保障。这是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立法要求。
1989年11月25日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建成通水,中央领导同志在引黄济青工程王耨泵站开机提水,滚滚黄河水奔向东海明珠—青岛,解决了青岛市严重缺水危机。为了管理好引黄济青工程,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时颁布了《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引黄济青工程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轨道。22年过去了,引黄济青管理经验与管理技术输出到国内许多大型跨流域工程,在水利业界内具有示范意义。如今在引黄济青的基础上,为解决胶东地区缺水,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工建设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并于今年建成通水。《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只能适用引黄济青部分,难以满足胶东调水工程的整个调水和供水区域。而且,该办法主要针对引黄济青工程的管理并已施行22年,办法规范的各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水质保护、水量调配和监督保障等方面更是难以适应。
因此,在认真总结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胶东调水中迫切需要依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并学习借鉴辽宁、天津、山西等省市的立法实践,及时制定出台《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法律法规的承前启后与发展创新的客观规律也要求制定与时代相适应的胶东调水法律法规,《条例》立法是法治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
基于上述三点,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时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草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的颁布对我省胶东调水乃至半岛地区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都是一件大事。《条例》是胶东调水的专门法规,是《水法》在我省胶东调水体系中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中央、省委两个一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央、省水利工作会议的法律实践。是胶东调水的根本大法,既管当前,更管未来。她的颁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条例》的颁布对我省胶东调水和民生水利建设来说,都具有划时代意义。
《条例》是在《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在立法工作上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在许多条款的设计上都具有对国内跨流域调水依法管理的创新和示范意义。22年胶东调水事业的发展承载了太多法治历史沉淀与成功经验,蘸满了省政府及各级政府的心血与智慧,寄托着我省胶东调水事业的希冀与未来。胶东调水事业必将在《条例》的推动下沿着法治的轨迹,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发展,依法创新,更好地依法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促进民生水利建设。《条例》的颁布,对更好地承担起对胶东地区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蓝色经济区建设,城市群和制造业基地创立,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支撑的历史重任,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必将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
《条例》颁布的现实意义可从六点把握:一是规范了全社会、各级政府、任何公民在胶东调水中的行为准则。各级政府、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民都有维护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调度运行、水质保护、工程安全等法律义务,对将来的胶东调水管理十分有力。二是规范了胶东调水的性质。在《条例》总则第七条中,规定了胶东调水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这样的规定对我省胶东调水事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三是规范了胶东调水的投资主体。总则第五条中,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胶东调水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胶东调水工程规划建设、资金保障、水量配置等重大问题,保障调水工程有效运行。”这项规定明确了省政府是胶东调水的投资主体,对胶东调水工程建设、资金配套,民生水利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四是规范了胶东调水的资金收支方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胶东调水水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部纳入财政管理。这样的规定将胶东调水的资金管理纳入政府管理范畴,有利于统筹胶东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水利建设,利国利民。五是规范了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调度运行、水质保护和监督保障等工作,重大状况的处置有了法律依据。六是规范了各种侵害胶东调水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胶东调水机构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完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水务都有现实意义。
三、《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五千四百五十八个字。主要规范了胶东调水工程的概念、调水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监管体制和调水工程管理、水质保护、水量调配以及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计七条,重点在于:一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为胶东调水的投资主体、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胶东调水所承担的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调水工程的保护,解决污染防治、土地使用、电力供应及工程安全保卫的责任。二是第七条明确规定:胶东调水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水利工程,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工程管理,从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共计九条。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第八条对工程的规划建设做了明确规定,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二是依照我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做了相应界定;三是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依法对工程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做了相应界定;四是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对相临工程和危险施工作业以及工程抢险抢修做了相应规定;五是第十六条对工程保护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设置以及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六是第十七条对侵占、损毁工程设施以及擅自搭接线路等损害胶东调水工程的违法行为做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 水质保护,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共计六条。重点:一是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胶东调水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而且对黄河河务、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以及胶东调水机构的责任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做了相应规定,黄河河务部门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胶东调水机构停止取水;二是第十九条规定胶东调水机构应当加强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水地区人民政府通报。三是第二十条规定环保部门对造成调水水质污染的单位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排污或者限期治理,同时规定胶东调水工程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该河道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调水水质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还对污染调水水质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如严禁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液体污染物以及垃圾、废渣等固体污染物,不得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存放废物或者设立污染严重的企业,等等。
第四章 水量调配 ,从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共计六条。重点:一是调配原则,《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胶东调水机构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调水计划,优化调度调水资源”,“在保障向受水地区调水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向工程沿线高氟区和用水困难区提供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为农业提供农田灌溉用水,拓宽供水功能,提高供水效益”。推行节约用水,提高调水资源利用水平。二是第二十五条对受水地区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受水地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与胶东调水机构签订供用水协议,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调整取用水方式,优先利用调水资源,逐步恢复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三是水费缴纳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胶东调水工程供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由受水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缴纳。具体缴纳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四是水价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胶东调水水价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抗旱排涝等公益性应急调水的费用支付原则。五是第二十九条规定 胶东调水水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以及水质保护与技术开发等,不得挪作他用。这一条是对胶东调水财务管理体制的变革比较大,影响也比较深远。
第五章 监督保障,《条例》从四个层次进行了规范:一是第五条、第三十条明确了政府职责,主要是对省政府和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在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搞好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做了规定;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调水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环保、林业、价格、黄河河务等部门按照各责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对调水机构在工程建设与管理维护、水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做了严格规范;四是对社会监督的内容做了相应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从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共计九条。《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损毁工程设施、污染调水水质、破坏调水秩序以及影响调水过程安全运行等方面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调水机构的法律责任,《条例》也相应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