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27日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立法背景
多年来,煤烟型大气污染问题一直是我省的主要环境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着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制定实施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东省“十一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4-2010)》等法规政策措施,济南、青岛、淄博、临沂等市先后以政府令形式出台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脱硫、除尘设施的建设,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深化,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23.2%,61.7%和51.5%,大气煤型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
我省工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不合理,污染物排放基数大,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能源消费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加之近年来城市拆迁、房地产开发面积不断扩大,大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所导致细颗粒物(PM2.5)、臭氧、酸雨等二次污染呈加剧态势,因细颗粒物的消光作用导致的灰霾天气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空气污染天数逐年增加,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省城市空气质量与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自2008年实施全省空气质量统一监管以来,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虽呈下降趋势,但仍然远超国家二级标准要求,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3倍,超过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标准的5-6倍,空气质量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生态山东建设的要求相差巨大。控制扬尘污染,降低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是当前改善我省空气质量的关键,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现行法规规章对扬尘污染防治虽然有所要求,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部门职责不清,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不适应我省扬尘污染形势与环保工作发展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原则。《管理办法》确定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总体思路是明确防治责任、突出源头控制、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一是各级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行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对扬尘污染进行全过程控制,体现重点突出、源头控制,从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输等重点环节加以规定,完善防治措施。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程预算。”三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强化事前审批、事中检查、事后监督,推行绿色信贷制度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内容。”
(二)规范了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污染是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作了十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扬尘污染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二是规定了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三是规定了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四是规定了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五是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各种防尘措施。六是规定了道路保洁应当遵守的防尘规定。七是规定了物料运输应当遵守的防尘规定。八是规定了码头、仓库等物料堆存应当遵守的防尘规定。九是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要求。十是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
(三)强化了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为了理清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作了以下七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二是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三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四是对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是建立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六是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七是实行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同时,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四)设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为保证扬尘污染防治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设定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应的违法行为大多采取列举式的条款。如第二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列举了6项具体情形:1.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2.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3.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4.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5.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6.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同时,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管理办法》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2012年1月1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生态山东建设大会,提出了“到‘十二五’末,全省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20%以上,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强调,建设生态山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因此,抓好扬尘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是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也是以实际行动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生态山东建设的目标要求,以《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作,明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为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洁净的空气,实现生态山东的宏伟蓝图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