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既不可或缺又无以替代。水利不仅关系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十七大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作出了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对水利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我省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322立方米、亩均263立方米,只相当于全国平均量的1/6和1/7,年用水缺口约40亿立方米,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如果不采取强力措施,水资源短缺局面仍难从根本上扭转。建设生态山东,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围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的战略举措,通过严格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使经济结构、发展方式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生态山东建设奠定坚实的水资源基础。
遏制水生态退化刻不容缓。水是生命系统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生物多样性的物质载体,也是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由于地下水过度开采,已出现地下水位下降、漏斗区扩大、海水入侵、地面沉降,地表水过度使用造成湿地萎缩、河道断流等一系列水生态退化、水生态恶化现象。海水入侵面积达1000多平方公里,地下水漏斗区超过1.2万平方公里。因此,在建设生态山东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快现代水网建设步伐,尤其要遵循水循环的自然规律、着眼于水生态系统的平衡完整,突出水网生态功能,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生态湿地型蓄滞洪区,使其与蜿蜒性、连续性、断面多样性相统一的生态河道及清洁型、经济型、安全型和旅游型相结合的生态小流域,共同组成生物链完整的生态水系,在水利实践中,为全省人民营造亲水休闲、陶冶情操、人水相亲的宜居宜业宜游环境。
总之,建设水生态文明对于强化生态之基、促进人水和谐、实施强省战略、实现科学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山东城市化进程加快,2011年,全省城镇化率超过了50%。城市是人口密集区,城市防洪和供水安全、雨污排放、水景观建设等水问题突出,也是生态脆弱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抓住水利大发展的机遇,更好地服务民生,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把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作为建设现代水利示范省的切入点、突破口和主要抓手,改善城市环境,实现人、水、城和谐发展,进而,依托水生态文明城市,有序推动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目标要求
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遵循生态平衡的法则和要求,以城市河湖型水利风景区为依托,以提升城市防洪能力和生态功能为前提,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体系完整、水生态环境优美为主要目标,着力打造人水和谐、人水相亲的宜居城市,营造山更青、水更秀、景更美、人水更和谐的良好城市生态环境,实现人、水、城和谐发展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有序推动水生态文明市创建,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发展,为建设生态山东、谱写全省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提供更加可靠的水利安全支撑和保障。
具体要求:各市、县(市)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和申报要求,对照《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积极申报创建水生态文明城市。
《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共设置9项基本条件、5个评价体系、23项评价指标。其中,基本条件有:
1、城市防洪、防潮工程设施应满足GB 50201《防洪标准》中根据城市等级确定的防洪标准。根据《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

2、全面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要求制定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用水效率控制要求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
2006年省政府以鲁政字[2006]22号文正式出台《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要求根据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3、地下水采补平衡。要求在现有开采条件下,一定时间段内地下水的开采量和补给量达到动态平衡。
4、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5.0.2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的规定,要求供水保证率≥9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5、城市建成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质量要求,城市建成区河道出境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
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0%。
7、城市建成区内至少有一处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
8、近三年城市建成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洪涝灾害、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事故,无重大违反水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或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
5个评价体系,包括水资源评价体系、水生态评价体系、水景观评价体系、水工程评价体系、水管理评价体系,共设置23项评价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