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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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21 15:35 来源:山东省卫生厅

  为加快推进我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全科医生又称家庭医师或家庭医生,是指经过系统全科培训、业务技能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被称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目前,我国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实现“首诊在基层”,全科医生数量严重不足是重要的制约瓶颈之一。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培养合格全科医生、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对于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管理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今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明确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确立培养模式,逐步规范为“5+3”模式

  《实施意见》提出,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

  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必须在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养基地分为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要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三)建立“五种渠道”,着力解决现阶段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实施意见》对近期的全科医师培养特别开辟了“五种通道”,以符合条件的在岗医师为主,使其快速转型成长为全科医生。一是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及符合条件、拟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进行1年时间的转岗培训,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二是定向培养。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培训计划,为乡镇卫生院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三是强化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四是提升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的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五是鼓励医生到基层服务。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四)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全科医生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多点执业。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

  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以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定期对全科医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五)构建激励机制,免费培养+按劳取酬+拓宽职业发展路径

  《实施意见》提出,对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修习规定学分不收取学费。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

  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付费制度相衔接。

  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按年收取服务费或按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并可以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逐步调整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实施意见》对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也做出了明确要求。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全科医生。

  (六)明确保障措施,鼓励探索创新并逐步完善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二要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落实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配套措施,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制定和完善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三要鼓励探索创新。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加以推广。四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五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用药习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李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