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和各项法规、规章的配套完善,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越权审批规划、擅自调整规划;有关部门违反规划随意决策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不到位,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致使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城乡建设的混乱,破坏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健康长远发展。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没有充分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致使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为此,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监督机制,通过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加强规划管理事前、事中监督,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6]12号文件转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所辖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鲁发[2009]21号)也明确提出,要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条例》设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省政府向有关城市、县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监察员制度,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监察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200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先后分6批向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9个城市派驻了共102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其中包括向我省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临沂、德州11个城市派驻的12名督察员。6年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对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明显提高,督察员的工作得到了派驻城市政府的认可与尊重,取得了明显成效。督察员通过列席会议、调阅资料、踏勘现场和卫星遥感等方式,对事关城市长远发展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等核心资源进行监控,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苗头,及时发出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督促地方进行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几百余起,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以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派驻范围、督察员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督察方式和措施等内容。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家的工作要求,省政府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2]244号),将在2013年向济宁、日照、莱芜、聊城、滨州、菏泽6个设区市和章丘、胶州等20个县(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3年内在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和县全面实施规划督察员制度。
城乡规划督察员受省政府委托,重点督察: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等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红、绿、黄、蓝、紫、橙”六线等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等。
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项目巡查、接受举报、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方式实施督察,定期对当地政府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评价,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具有层级督察(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实时监督(对违反规划事件开展的事前、事中监督)、专家监督(由具有规划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督察员)三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