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字体:
打印
时间:2011-12-02 15:06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均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适用情形、来源等作了规定。2009年,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颁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2011年11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颁布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暂行办法》实施后,山东省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况的发生,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或侵权人得到赔偿,将按照属地原则,通过救助基金的垫付,获得及时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

  《暂行办法》中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三、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是什么?

  省、市财政部门作为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指导;省、市公安部门作为同级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主要承担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具体工作;保监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管理等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作为基金管理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督促保险公司按时缴纳救助基金,及时垫付抢救费用,共同协助管理机构追偿垫付费用。

  四、救助基金的来源以及如何分配?

  1、救助基金的来源: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省、市两级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追偿的垫付基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等七项来源。

  2、救助基金的分配,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财政部门将对经营交强险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上缴的救助基金的70%部分,依据各市上缴的数额,每季度返还拨付到相应的市级财政部门,并对剩余的30%部分及其他省级筹集来源基金,根据各市对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分配补助。

  各市筹集的救助基金,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分配办法,并联同省级财政部门分配的资金定期拨付到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3、救助基金的垫付,分为抢救费用垫付和丧葬费用垫付。

  抢救费用的垫付,可通过通知或申请两种途径解决。符合基金垫付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在收到医疗机构证明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机构垫付救助基金。或由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以上两种途径均需要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管理机构收到抢救费用的垫付通知或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及时将垫付费用划入受害人治疗医疗机构账户。

  丧葬费用的垫付,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同时提供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后,及时进行相关审核,必要时可向有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垫付丧葬费用规定的,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丧葬费用。

  五、救助基金的垫付标准如何确定?

  垫付抢救费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省物价局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垫付丧葬费用,按照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如果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因垫付抢救费用发生争议,可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进行复核审批。

  六、垫付救助基金后如何追偿?

  管理机构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及时向责任人发送偿还垫付费用的通知,对不偿还的责任人,管理机构可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手段进行追偿,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农机管理机构在办理其相关业务时,也应积极配合管理机构,协助追偿垫付费用。

  七、《暂行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暂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救助基金在我省是一项新的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待基金执行一段时间后,我们会及时总结经验,从有利于救助基金执行和管理出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宗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