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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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6 10:57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对山东省加快“蓝黄”两区发展都提出了明确的任务目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0〕9号)和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1号)、《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50号)等均对全省金融机构支持蓝黄“两区”建设的引导和奖励政策等作了规定。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2011年12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颁布了《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二、奖励资金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在山东省设立总部或一级分行,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是指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两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行为。金融机构在申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注册地在“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放本外币信贷资金(外币折合人民币计算),作为基本的考核评价数据。
三、管理办法的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两区”建设实际,按照“政府引导、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信贷资金的新增总量、增幅和投向等因素,奖励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新增贷款总量、贷款增幅和重点发展领域贷款增量,按照三项指标累计金额对银行进行奖励。
金融机构申请奖励,须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年末实际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幅超过全省平均贷款增幅;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年末实际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幅超过全省平均贷款增幅2个百分点。
重点发展领域的设计,旨在引导银行加大对蓝、黄两区的海洋经济产业、高效生态经济产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的重点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重点发展领域包括:《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确定的现代海洋产业;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区域内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重点发展领域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港口锚地、防波堤、航道、滨海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防潮堤和引供水设施等水利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及各部门的职责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工作及评价奖励的组织领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7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两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评价奖励的具体工作,市、县“两区”建设管理机构对“两区”重点发展领域贷款项目进行确认,省“两区”建设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方案。省金融办对各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1号)、《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各项金融服务力度。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两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督促各省级管辖行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对申请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进行审查。山东银监局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两区”健康发展。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及时将“两区”建设奖励资金下拨到金融机构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
五、《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管理办法》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是我省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区域加快发展的一项新政策,尚缺乏实践经验,待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我们会及时总结经验,从有利于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蓝黄“两区”建设支持力度出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管理办法》。